——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承德供电公司

乜 群

所谓“假日腐败”,即节假日、大礼拜等公休期间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

逢年过节,往往成为“假日腐败”闹腾的高峰期。于是,遏制“假日腐败”的通知、禁令一则则,一条条,便又季节性地纷纷颁布。在这种每年近乎是固定程式的反腐败浪潮中,那些搞“假日腐败”的人却照旧我行我素,甚至不动声色地按其固有程序“运行”着。

一、“假日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危害

“假日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日腐败”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国营企业中的领导干部。而对领导干部进行拉拢腐蚀贿赂的人却是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都有。

其次,“假日腐败”的方式也是多方面的:有的直接送红包(即现金);有的直接送礼品、礼物;有的送购物券、代金券、优惠券及各种形式的购物卡等;有的邀请领导干部及亲朋好友出外游山玩水、大吃大喝、桑拿洗浴,甚至公款报销提供服务,进行泡小姐等;还有的人出钱出物赞助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去旅游赌博等等。

第三,对领导干部进行腐蚀、贿赂的人,其目的主要一是为自己的升官仕途打通道路;二是为自己能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如贷款、投资、走私、漏税等)得到的效益是付出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的回报;三是能够帮助自己或亲朋好友疏通或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当然,要解决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违纪或违法才能办到的。

其一,“假日腐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每逢佳节来临,就像是暗中有人进行了“腐败动员”,那些手里有点权、帐上有点钱的部门和单位,便立即蠢蠢欲动,准备上下打点,左右串联。而平日里还算本分的那些人,眼看着别人都“动”了起来,就经不住此番鼓噪、诱惑,便也纷纷下水而“动”。因而,节假日期间,违反原则地“礼尚往来”,尤其是那些人所共知的“小腐小败”,其牵扯面之广,涉及人员之多,都比平日是几何级数增长着。于是,就难免出现边反边腐的怪现象。

其二,遏制“假日腐败”的招式每年大同小异,太多“花架子”。有些领导机关除了发“通知”、提“规定”、或发送“廉洁自律情况汇报表”、“廉政贺年卡”、“致干部家属的一封信”,却很少拿出一点强硬措施来。试想,这“一卡一表一信”就能遏止来势汹涌的“假日腐败”吗?

其三,“假日腐败”是“日常腐败”的延续。“假日腐败”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正是对日常反腐败工作做得如何的一个总测试。一个地方平日里就制度健全,纪律严明,节假日期间也决不会腐败到哪里去;反之,若一个地方平日里反腐败工作就松松垮垮,漏洞百出,即使到节假日期间他那里口号喊得再响亮,禁令下得再严厉,恐怕也无济于事。

“假日腐败”带来的危害如下:

1、“假日腐败”严重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极少数领导干部“假日腐败”,败坏了党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眼中的形象,使我们党的威望降低。

2、“假日腐败”使一批领导干部腐化堕落,使有些具有专业技能、甚至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较大成绩和贡献的年富力强领导干部毁于一旦,丧失了前程,甚至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使我们党毁了一批经多年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一失足成千古恨,悔恨终生。

3、“假日腐败”严重破坏了我党“密切联系群众”光荣传统。“假日腐败”的人数虽少,但影响面大,被广大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毁坏了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把党和人民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尤其是一些下岗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群众看到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就片面地误认为领导干部都是这样,对我们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4、“假日腐败”造成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因为“假日腐败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实力,而腐败消费必然是公款高消费。必然会侵害国家和企业的肌体,会造成重大或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惩治“假日腐败”须用重典

从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不难看出,贪官几乎都有节假日敛财受贿的记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贪官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最初就是从节假日收受礼品、礼金开始的。

我们党和政府对收受礼品、行贿受贿的定性以及如何处罚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要维护党纪法规的尊严,对敢于无视党纪法规的人,一定要严肃处理,该施重典的必须施以重典。

1、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对收受礼品、行贿受贿的,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该处极刑的就处极刑,决不手软。如胡长清、成克杰等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被判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充分说明我们党的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否则,在执纪执法中随意性强,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假日腐败”之风就难以刹住。

2、从重掌握量纪、量刑幅度。不论党纪还是刑法,对收受礼品、行贿受贿都规定有一定的量纪量刑幅度,应当在相当的幅度内,在处理时从重掌握,即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使胆敢违犯者对收受礼品和行贿受贿就像见到热锅里的烫山芋,想贪也不敢拿。

3、对索贿者坚决从重、加重处罚。索贿是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惩,从重、加重处罚。所谓加重,就是在应当受到的处罚中,在量纪、量刑幅度的最高处罚之外,加重给予处罚。

4、在党纪、量刑中要善于运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规定。对那些手段狡猾恶劣、既贪脏又枉法、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累犯或共犯中的主犯,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脏、索取贿赂等,要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论,从严处理。

5、善于运用“5000元”数额界限。党纪国法都把5000元作为处罚的一个重要数额界线依据。中纪委规定,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受贿5000元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党纪处分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如果被判刑法规定主刑的,一律开除党籍。要用活用足这一规定。

6、加大行政处分的力度。当官者最怕丢官帽,对收受礼品、行贿受贿中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在进行处罚时,要考虑摘他们的帽,罢他们的官。这样来真的、动实的,才能起到威慑作用,真正管用。

7、严惩行贿者。受贿者可耻,行贿者可怜也可恶。在对收礼、受贿者进行严厉惩处的同时,要严惩行贿者、送礼者,这样才能斩草除根,杜绝收受礼品、行贿受贿的现象。

之所以提出对利用节假日搞腐败的人要用“重典”惩治,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一些干部当中,这个问题仍很严重,这股歪风仍然很猖獗。不“重”不足以制止这股歪风,不“重”不足以杀一儆百,教育更多的人。

当然,我们强调重典惩治“假日腐败”,并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片面夸大严惩的作用。在注重严惩的同时,还要坚持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重典惩治”领头,把有针对性的教育、严格吏治和严密的监督约束作为相应的保证措施,这样,“假日腐败”就会逐步得到遏制。

 

OO二年九月三日